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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述春与李锡杰、杨小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孙述春。被执行人李锡杰,昌邑市。被执行人杨小兰,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述春与被执行人李锡杰、杨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锡杰、杨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昌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