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明晓与冯端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晓,冯端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1号原告罗明晓,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端群,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姜敏,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华锋,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晓与被告冯端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明晓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罗明晓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