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建芬与蔡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芬,蔡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罗建芬,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南省涟源市。被告:蔡荣荣,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芬诉被告蔡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芬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芬撤回对被告被告蔡荣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建芬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