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欧阳干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欧阳干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公民身份号码75906024-4。法定代表人:潘美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干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干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