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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重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滨江、代俊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滨江;代俊涛;代长林;李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滨江。被执行人代俊涛。被执行人代长林。被执行人李学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滨江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