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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周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良法。委托代理人:顾伟成。委托代理人:陆建国。被告: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军。委托代理人:金达洪。被告:周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周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周亚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5元,减半收取3,4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