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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路河南段1号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路河南段1号,2号,3号楼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大牛市街。代表人:杨金峰,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百大商场*楼。法定代表人:王敬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尘,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路河南段1号、2号、3号楼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张友军,周文芳。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路河南段1号、2号、3号楼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9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牛市业主委员会系该小区全体业主选举成立、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职权的民间组织,原告虽依法成立,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牛市业主委员会代表其小区全体业主提起诉讼,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向本院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牛市业主委员会在无全体业主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无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主体资格显属不妥。首先,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受广大业主的委托,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被上诉人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华路河南段1号、2号、3号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明显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是广大业主的代表,行使业主赋予的权利,维护业主的利益。其次,在审理过程中,广大业主已经到庭,并且签订了广大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代表自己行使诉讼权利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认定上诉人已经广大业主的授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故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主体资格,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与法无据。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虽依法成立,但应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但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召开业主大会及会议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故原审认定亳州市谯城区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即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无全体业主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提起的诉讼,无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徐全义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