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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贺永强与张青共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强,张青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贺永强。被告张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永强诉被告张青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永强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