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陆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五金厂、香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某,深圳市××五金厂,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五金厂。负责人钟某某,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董事。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五金厂(以下简称××厂)、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某与被上诉人××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关于陆某某诉请的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问题。陆某某主张其从未休息,休息日每天上班11小时、法定节假日每天上班11小时,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但结合陆某某确认的××厂提交的其2009年度九个月份的考勤卡,其每天出勤时间绝大多数在8小时,故原判未予采信陆某某关于其每日上班11小时的主张并无不妥,原判结合前述考勤卡并根据深圳地区从事保安岗位考勤的客观情况酌定陆某某平时每天工作8小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鉴于考勤卡反映陆某某在休息日出勤频繁,原判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出发,酌定陆某某每月8个休息日及所有的法定节假日均上班,本院亦予确认。陆某某上诉对加班时间提出的异议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资发放单显示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陆某某每月的基本工资均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组成除基本工资外其余部分几乎均为当月加班工资,故原判以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以前述酌定的加班时间经计算确定××厂尚欠陆某某离职前两年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为人民币14104.47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陆某某上诉请求超出该金额部分的加班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陆某某诉请的2009年4月16日至18日额外加班工资的问题,陆某某主张其该三天额外被安排搬运模具每天5小时,因其未举证证明,且经陆某某确认的该月份考勤卡未有该额外加班情形的记载,故其上诉请求该三天额外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陆某某诉请的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判确定××厂应承担此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据此计算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306.89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陆某某上诉请求改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前述数额的二倍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陆某某诉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各执一辞亦均未举证,原判确定本案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及××厂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向陆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陆某某主张其离职前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055元依据不足,原判确定的陆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67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陆某某上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超出原判确定数额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陆某某诉请的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资的问题,陆某某在原审法院起诉时主张的该项内容为支付2008年、2009年带薪年休假781.6元及二倍赔偿金,原判据其请求已判决支持其该两年的年休假工资为781.6元,陆某某起诉主张的年休假工资的二倍赔偿金于法无据,原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陆某某上诉请求2008年、2009年两年年休假工资1447.08元,超出其原判诉讼请求的部分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关于陆某某诉请的婚假工资问题,因婚假系当事人合法结婚后方能享有的待遇,上诉人陆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合法缔结婚姻,故其主张婚假工资于法无据,上诉人陆某某关于婚假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陆某某诉请的高温作业津贴、洗油污费及劳动保护费等项,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陆某某关于该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陆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巧(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