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茂光与王运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茂光,王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光。被执行人:王运国。申请执行人王茂光与被执行人王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制作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书约定,被执行人王运国共欠申请执行人王茂光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包括迟延履行金部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其余款项自愿放弃。此款分八期支付,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0.5万元,2011年1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82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