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项某。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为与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俞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