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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项某。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为与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俞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