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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厉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559号原告:厉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某某起诉称:2008年3月14日,被告张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厉梅娟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08���4月14日归还。2008年3月17日被告又向厉梅娟借款10000元,承诺于3月27日归还。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归还。2010年7月28日厉梅娟因病去世。原告曾多次催付,但都无结果。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4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厉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借条两张,用于证明被告张某某分别于2008年3月14日、2008年3月17日两次向厉梅娟借款的有关事实;证据二、磐安县公安局尚某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尚某镇西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厉梅娟死亡事实及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厉生贵、厉某某、厉锦峰、王某某四人的有关事实;证据三、厉生贵、厉锦峰、王某某三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某(附身份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厉生贵、厉锦峰、王某某三人放弃对涉案债权继承权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厉生贵、厉锦峰、王某某三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谈话笔录三份,以确定厉生贵、厉锦峰、王某某自愿放弃了涉案债权的继承权的有关情况。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厉某某认可本院依职权制作的三份谈话笔录。被告张某某因缺席未对原告厉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制作的三份谈话笔录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内在联系,符合有效证据要件,应确认其证明力,并可将其作为认定本案待证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的举证、质证、认证等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3月14日,被告张某某向厉梅娟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08年4月14日还款。2008年3月17日被告又向厉梅娟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08年3月27日还款。两次借款被告均向厉梅娟出具了相应的借条,但其中没有借款利率的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一直没有还本付息。另查明,涉案债权为厉梅娟的个人财产。2010年7月28日,厉梅娟因病去逝,厉梅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厉梅娟的父亲王某某、丈夫厉生贵、女儿厉某某、儿子厉锦峰四人,其中王某某、厉生贵、厉锦峰三人自愿放弃对涉案债权的继承权,涉案债权由厉梅娟的女儿即本案原告厉某某继承。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厉梅娟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及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的原债权人厉梅娟已病故,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债权并主张相应的权利。王某某、厉生贵、厉锦峰自愿放弃对涉案债权的继承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厉某某继承本案债权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厉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施江飞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人民陪审员  张天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