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西执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与苗成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苗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西执字第03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负责人朱玉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陇梅,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考士民,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苗成斌,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诉被告苗成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及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成斌案款本金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成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苗成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力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