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