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小平与王树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王树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黄���平,村民。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同,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平诉被告王树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原系缓缴,现准其免缴。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