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招执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丛修遵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宏远石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修遵,招远市春磊石材有限公司,丛恒寿,招远市宏远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212-1号申请执行人丛修遵,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丛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春磊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友春,经理。被执行人丛恒寿,男,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丛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宏远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管学智,经理。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08)招执字第12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招远市宏远石材有限公司火烧板约1400方,光板约580方,毛板约2500方,现因被执行人招远市宏远石材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们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招远市宏远石材有限公司火烧板约1400方,光板约580方,毛板约2500方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