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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宗军与汪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宗军,汪盛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236号原告:余宗军。委托代理人:洪鹏。委托代理人:姚祎颖。被告:汪盛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宗军诉被告汪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宗军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余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子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