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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永会与齐兴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会,齐兴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92-1号原告王永会。委托代理人王朋刚。被告齐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会诉被告齐兴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会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齐兴华驾驶的陕ANN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齐兴华驾驶的陕ANN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