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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戴某、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戴某,戴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叶某某。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戴乙。被告:戴甲。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戴某、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学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戴某的委托代理人戴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原告起诉认为,2010年5月26日,被告戴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10月25日,被告戴甲为被告戴某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被告戴某借款后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0元,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款清止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戴某因涉嫌集资诈骗,建德市公安局已受理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戴某已涉嫌集资诈骗,本案借款也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审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