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民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7.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川民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DALETEAST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翔,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老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法定代表人刘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巍,系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宏,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成都老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成都老肯科技有限公司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10年8月30日更名为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肯公司)。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洪珊珊、曹翔,老肯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巍、陈宏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叙述案件事实。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其作为盖帝图像有限公司(英文名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是依法享有相关图像(包括但不限本协议所涉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唯一权利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授权形式下使用本调解书项下十张图片(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对图片编号分别为AA010705、AA010155、AA011137、AA010686、AA019409、MD002302、MD002422、NA001893、ST002294、dv0301694)。该授权形式下,被授权人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本调解书项下图片永久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全球适用的、采用任何一种媒介或各种媒介无限次使用的权利,且上述权利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向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图片主张权利。二、对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0日之前可能使用的盖帝图像有限公司(英文名GETTYIMAGESINC.)作为权利人的图片,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对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三、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本调解书所涉图片的许可合同时,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或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收款后即向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减半收取1210元,合计3630元,由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涛审 判 员 刘巧英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