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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乔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永君与吕思君、吴洪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君,吕思君,吴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永君。被告吕思君。被告吴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君与被告吕思君、吴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及其妻子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吕思君及其妻孟凡玲、被告吴洪刚及其妻代红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