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存廷与周坤、解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廷,周坤,解建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刘存廷,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邱加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周坤,男,35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解建强,男,35岁,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刘存廷与被告周坤、解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存廷的起诉。诉讼费232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