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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泰靖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鞠华峰与XX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华峰,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泰靖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鞠华峰,男。被执行人XX生,男。鞠华峰与XX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靖生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XX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鞠华峰人民币50万元;鞠华峰对XX生所有的位于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解放北路54弄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00023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9550元,由XX生负担。届期,XX生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恩鞠华峰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依法可中止执行。本案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亦将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靖生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庆中执 行 员  缪建成执 行 员  赵国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