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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50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杭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杭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50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杭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沙里××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萧山××层。负责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杭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8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限额在18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