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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雨明与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明,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刘雨明。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彩列。被告: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莫云法。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代表人: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雨明诉被告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雨明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刘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刘雨明负担。审判员 萧 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