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周玉波、林云英等与叶春、应玉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波,林云英,林云生,林云胜,周玉柳,叶春,应玉香,周志平,周利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波。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云英。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云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云胜。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仰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春。委托代理人林彬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玉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利平。原审原告周玉柳。上诉人周玉波、林云英、林云生、林云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藤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藤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玉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永利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旭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