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谢祖成与陈小红、韩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祖成,陈小红,韩光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91号原告谢祖成。委托代理人蔡丰荣。被告陈小红。被告韩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祖成与被告陈小红、韩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祖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谢祖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祖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元,由原告谢祖成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