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杨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杨甲。诉讼代理人:杨乙。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某系被申请人杨甲妻子。申请人周某某称,被申请人杨甲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出院,被申请人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八级伤残和四级伤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为维护被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故申请宣告杨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杨甲系颅脑损伤,经治疗后仍行动不便,反映迟钝,记忆力减退,劳动能力下降。2010年12月8日,经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颅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在本案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等予以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某某为杨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韩亚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