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刑执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田中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中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853号罪犯田中山,于安徽省五河县,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了(2010)甬海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中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相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0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中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中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中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中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