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滨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陆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军,中共党员,曾任原萧山市排水管理处主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建设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城建指挥部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捕前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杭州市滨江区区长助理,中共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杭州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党组书记。201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东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军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军及辩护人胡东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陆军在担任原萧山市排水管理处主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城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中共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工程具体施工人及有关事项请托人(俞文建、王伟国、沈继刚、徐有忠、俞先富、黄耀坤、徐友国、沈浩财)贿送的人民币现金19万元,港币5万元,银行卡20.5万元,购物卡、超市卡17.3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20650元。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俞文建、王伟国、沈继刚、徐有忠、俞先富、黄耀坤、徐友国、沈浩财的证言、公务员登记表、任命文件、法人证书、拆迁协议书、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审计意见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汇率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认定被告人陆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陆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1、对于2005年8、9月份王国伟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没有记忆;2、沈继刚所送的55张价值11万元的购物卡用于公务活动。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陆军2005年8、9月份收受王伟国的10万元现金事实不清,不宜认定;2、被告人陆军收受沈继刚所送的55张价值11万元的购物卡不宜认定为受贿款;3、被告人陆军有立功情节,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滨江区的市政及经济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陆军在担任原萧山市排水管理处主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城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中共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工程具体施工人及有关事项请托人(俞文建、王伟国、沈继刚、徐有忠、俞先富、黄耀坤、徐友国、沈浩财)贿送的人民币现金19万元,港币5万元,银行卡20.5万元,购物卡、超市卡17.3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20650元。具体如下:1、2000年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担任原萧山市排水管理处主任期间,非法收受具体承建排水管理处建设的金城路东伸污水管网工程的俞文建贿送的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2650元)。2、2002年底至2005年底,被告人陆军在管理城建指挥部负责建设的四桥南接线、风情大道、萧闻公路、向南路等工程中,非法收受具体承接上述工程动迁业务的王伟国分6次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5.3万元。分别是:(1)2002年底,被告人陆军在杭州某饭店非法收受王伟国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超市卡1张;(2)2003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办公室非法收受王伟国贿送的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2张;(3)2003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办公室非法收受王伟国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4)200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办公室非法收受王伟国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5)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办公室非法收受王伟国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6)2005年8、9月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办公室非法收受王伟国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3、2003年底至2006年,被告人陆军在管理城建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江陵路、西兴路跨北塘河等桥梁工程及任长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具体施工的沈继刚分5次贿送的银行卡、购物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4.5万元。分别是:(1)200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萧山区城乡供电所附近非法收受沈继刚贿送的每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55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2)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年底,被告人陆军在家中非法收受沈继刚贿送的合计存有人民币1.5万元农行卡3张;(3)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家中非法收受沈继刚贿送的合计存有人民币2万元农行卡2张。4、2003年底和2004年底,被告人陆军在管理城建指挥部负责建设的四季大道跨铁立交工程中,在办公室非法收受具体施工的徐有忠贿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2张。5、2004年夏一晚,被告人陆军在萧山区城厢街道某茶室,非法收受城建指挥部负责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工程承建方俞先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6、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办公室,非法收受城建指挥部负责建设的绿化工程承建方黄耀坤贿送的合计存有人民币15万元银行卡3张。7、2008年上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陆军在担任长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为具体承建长河街道内省直属工地动迁等工程的徐友国在建设中提供帮助,分3次非法收受徐友国贿送的购物卡8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分别是:(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办公室非法收受徐友国贿送的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杭州解百商厦购物卡4张;(2)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本区滨康路附近非法收受徐友国贿送的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解百商厦购物卡2张;(3)200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陆军在本区风情大道附近非法收受徐友国贿送的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解百商厦购物卡2张。8、2008年底和2009年底,被告人陆军在担任长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在办公室非法收受有关人员调动请托人沈浩财贿送的合计存有人民币2万元银行卡2张。案发后,被告人陆军家属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上缴人民币34万元;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8065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军的身份情况;2、公务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陆军系国家公务员,职级为正处级的事实;3、任职文件,证实1999年1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陆军的任职情况;4、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军1999年1月至2001年8月任萧山市排水管理处主任,全面负责萧山市由市政府投资的污水管网、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事实;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萧山市排水管理处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事实;6、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城建指挥部资料,证实1999年11月8日滨江区政府决定成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城建指挥部,全面负责本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职责是代表区政府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发包、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进度等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的事实;7、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工商注册,证实杭州滨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城建指挥部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事实;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陆军2002年9月29日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建设局副局长后,即借调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城建指挥部具体负责城建指挥部及杭州滨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9、杭州市滨江区人大常委会文件,证实被告人陆军原系杭州市滨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0年8月16日陆军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代表职务辞职报告,2010年8月25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陆军辞去代表职务的事实;10、传唤通知书、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8月25日20时,被告人陆军被依法传唤到案的事实;11、证人俞文建的证言,证实2000年,其为了感谢被告人陆军在萧山金城路东伸污水管网工程的验收、资金结算上的关照,在饭店贿送给陆军港币50000元的事实;12、证人王伟国的证言,证实2002年年底至2005年期间,其为了感谢被告人陆军在承包拆迁工程、资金结算、动迁协调等方面的帮助,分六次送给陆军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3000元的事实;13、证人沈继刚的证言,证实2003年至2006年间,其分五次贿送财物给被告人陆军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00元的事实;14、证人徐有忠的证言,证实2003年底和2004年年底,其为了在工程协调方面得到被告人陆军的照顾,在咖啡馆里分二次送给陆军各5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15、证人俞先富的证言,证实2004年夏天某晚,其为了感谢陆军对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同时希望公司今后在继续承接工程时能得到陆军更大的帮助,在萧山区城厢街道茶室贿送给陆军现金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16、证人黄耀坤的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某天,其为了在区政府内庭院绿化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被告人陆军的帮助,在陆军的办公室贿送给陆军三张银行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事实;17、证人徐友国的证言,证实2008年上半年至2009年年底,其为了在省政府安居工程等项目得到被告人陆军的帮助,分三次送给陆军8张购物卡价值总计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18、证人沈浩财的证言,证实2008年和2009年年底,其为了感谢被告人陆军在沈骅工作调动过程中的帮助,分二次在陆军办公室贿送给陆军二张银行卡总计20000元的事实;19、外汇管理局证明,证实2000年港币兑换人民币最低价为1港币兑换1.0530元人民币,50000港币折合为人民币52650元的事实;20、拆迁协议书,证实杭州丰泽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滨江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四桥南接线、风情大道、西兴路萧闻公路、向南路等拆迁工程的事实;21、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01年4月,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滨江区区政府内庭院环境绿化工程的事实;22、审计意见书,证实滨江区区政府内庭院环境绿化工程核准工程造价为950358元的事实;2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证实行贿人员承包工程的相关情况;2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陆军家属已向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代为退出赃款18万元和16万元,共计34万元的事实;25、绍兴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及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华强、石清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4日被刑拘,后于9月7日以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关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的事实;26、被告人陆军在侦查阶段及当庭的供述与辩解,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关于被告人陆军提出的对于2005年8、9月份王国伟送的人民币10万元没有记忆及辩护人提出该起事实不清和沈继刚所送55张价值11万元的购物卡用于公务,均不宜认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陆军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2005年8、9月份收受王伟国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又有行贿人的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被告人陆军收受55张购物卡是事实,但其既未合理说明卡的去向,也未向单位申报,无法证明用于公务,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军身为国家机关及国有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港币、银行卡、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6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军能主动坦白交代大部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二、扣押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340000元及扣押于本院的赃款280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