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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泰林与宗卫张、楼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泰林,宗卫张,楼菊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433号原告胡泰林,经商,溪镇溪北村40号。被告宗卫张,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宗宅村6组。被告楼菊芳,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宗宅村6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桂清,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泰林与被告宗卫张、楼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泰林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菊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