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泰林与宗卫张、楼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泰林,宗卫张,楼菊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433号原告胡泰林,经商,溪镇溪北村40号。被告宗卫张,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宗宅村6组。被告楼菊芳,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宗宅村6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桂清,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泰林与被告宗卫张、楼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泰林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菊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