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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应磊。委托代理人金宪宽。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