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79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司与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司,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796-1号原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司与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驾翔代理审判员 牛永帅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