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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79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司与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司,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796-1号原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司与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驾翔代理审判员  牛永帅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