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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清苑县陵北木器加工厂与保定市铁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陵北木器加工厂,保定市铁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11号原告清苑县陵北木器加工厂,住所地清苑县平陵村。负责人杜长僧。被告保定市铁球厂,住所地保定市煤市街**号。法定代表人苑志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苑县陵北木器加工厂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陵北木器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陵北木器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清苑县陵北木器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