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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某某与汤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汤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虞某某。被告汤某某。委托搭理人许某,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虞某某诉被告汤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汤某某系香港居民,虽其住所地在香港,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罗湖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汤某某系香港居民,其住所地在香港,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罗湖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罗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陶志林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