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某某与汤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汤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虞某某。被告汤某某。委托搭理人许某,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虞某某诉被告汤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汤某某系香港居民,虽其住所地在香港,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罗湖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汤某某系香港居民,其住所地在香港,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罗湖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罗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陶志林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