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义乌欣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委托代理人:毛苏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欣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世明。委托代理人:胡凤林。上诉人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欣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召军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