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叶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彭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彭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仁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