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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景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景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春来、李文生、人民陪审员张海营组成合议庭,曹春来主审本案,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并生育两个儿子。但近年来被告开始迷恋上网,我多次劝说,被告不思悔改。2008年2月,被告带着次子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的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刘某甲随我生活,次子刘某某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景县王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刘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某某。2004年因被告张某父母需人照料,原、被告在张某的娘家村居住。2007年因被告张某经常上网,导致双方发生矛盾。2008年腊月二十二日,被告张某携次子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张某离家出走后,原告刘某多次寻找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刘某当庭陈述,本院对被告张某父母张某甲、李某甲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不能冷静处理,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尤其是被告张某离家出走后,与原告刘某无任何联系,严重影响了其夫妻之间的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刘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经本院多次对原告刘某做调解和好工作,其仍坚持与被告张某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子刘某甲现随原告刘某生活,次子刘某某已由被告张某离家出走时带走,为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刘某甲宜随原告刘某生活,刘某某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刘某甲随原告刘某生活,次子刘某某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春来审 判 员  李文生人民陪审员  张海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嘉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