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慈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慈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被告:慈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天××号。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原告浙江××××司(以下简称上××司)诉被告慈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司起诉称:2008年7月至同年8月份,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购买工作手套,合计282000双,合计人民271425元,被告除了支付120000元外,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51425元。2009年11月,原告前去被告处催讨货款,但被告已经人去楼空。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142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1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被告慈溪××××公司的营业执照。2010年3月19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根据被告股东的申请注销了被告慈溪××××公司。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前,被告慈溪××××公司已经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准注销登记,被告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