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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与周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保字第57号申请人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位于衢州市百汇路595号店面房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某位于衢州市百汇路595号店面房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