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永雷与张亚芬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雷,张亚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刘永雷。被告:张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雷诉被告张亚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雷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