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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傅程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程君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程君,原系保险公司业务员,;。2010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晓明、郑艳,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程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程君及其辩护人徐晓明、郑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6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傅程君驾驶浙A·562**红色奔腾轿车,从本区浦沿街道之江公寓住处出发前往明德路接朋友。途中被告人傅程君在车内吸食随车携带的毒品K粉,行至浦沿街道华润超市附近时,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等反应,但仍驾车继续前行。20时50分许,被告人傅程君驾车到达明德路杨家墩综合大楼附近“丁”字路口停下后,出现意识严重模糊,头晕严重等现象,并产生赛车游戏幻觉。随后被告人傅程君踩油门在明德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连续数次与多名行人、三轮车及摊主、摊位相撞,造成被害人肖明芳重伤,被害人郭合然等4人轻伤,被害人赵玲等14人轻微伤及多人摊位损失价值共计16655.8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郭合然、赵玲、方志顺、孙君云、祝晶鑫、徐阳、周昌文、邹小云、施剑娥、李清、宗桂兰、钟嘉妮、刘伟良、赵同祥、王春红、肖明芳、金铃琴、祝云云、陆士兵、黄树根、晏金兴、刘琳、兰智平、王建祥、尤如兵的陈述、证人韩金苗、张改阁、张树宏、杨仁祥、虞忠卫、叶军、刘娇翠、曹俊彬、韩忠林、赵柯、张北山、华慧娜、傅建荣、陈洪娟、包平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结果告知单、人体损伤程度初检意见书、毒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伤势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它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傅程君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傅程君辩称,自己行驶至华润超市附近时,只有轻微亢奋,但意识仍清楚,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傅程君在驾车行至华润超市附近时,只出现轻微头晕的感觉,但其意识清醒,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2、本案中重伤只有1人,且财产损失数额也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量刑;3、被告人傅程君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深,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傅程君驾驶自己牌号为浙A·562**的红色奔腾轿车,从本区浦沿街道之江公寓住处出发前往本区浦沿街道杨家墩商业街明德路接朋友。途中被告人傅程君在六和路附近停车并在车内吸食随车携带的毒品K粉,后继续驾车赶往明德路。行至浦沿街道华润超市附近时,被告人傅程君出现轻微头晕、亢奋等反应,但仍驾车继续前行。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傅程君驾车到达明德路杨家墩综合大楼附近“丁”字路口停下后(未熄火),出现意识严重模糊,头晕严重等现象,并产生幻觉。随后被告人傅程君踩油门在明德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连续与两辆三轮车发生轻微碰撞,稍作停顿后又踩油门继续前行在一水果店门口与郭合然驾驶的三轮车迎面相撞,造成郭合然本人及行人赵玲、方志顺、孙君云、方炅、祝晶鑫、金玲琴、徐阳等人被撞倒在地,三轮车被压于轿车左下方。停顿约5分钟后,被告人傅程君又驾车顶着三轮车猛踩油门继续前行,在撞翻明德路西南侧多家摊位后,在德信烧烤店门口因车轮被台阶卡住而被迫停止,造成周昌文、邹小云、施剑娥、李清、宗桂兰、钟嘉妮、刘伟良、刘琳、刘艺菲、赵同祥、王春红、肖明芳等摊主及行人受伤,晏金兴、祝云云、周昌文、黄树根、陆士兵、兰智平、赵同祥、王建祥、尤如兵等人的摊位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傅程君车内剩余毒品净重2.33克,检出氯胺酮;被告人傅程君的尿液检出氯胺酮;肖明芳的伤势构成重伤;郭合然、施剑娥、李清、赵同祥4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赵玲、方志顺、孙君云、方炅、祝晶鑫、金玲琴、徐阳、周昌文、邹小云、宗桂兰、钟嘉妮、刘伟良、刘艺菲、王春红14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刘琳的伤势未达轻微伤;造成郭合然、晏金兴、祝云云、周昌文、黄树根、陆士兵、兰智平、赵同祥、王建祥、尤如兵等人的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6655.8元。案发后,被告人傅程君家属已与25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愿赔偿被害人肖明芳经济损失456301.46元,赔偿被害人郭合然、赵玲、方志顺、孙君云、方炅、邹小云、施剑娥、李清、宗桂兰、钟嘉妮、刘伟良、刘艺菲、王春红、金铃琴、刘琳、晏金兴、祝云云、周昌文、黄树根、陆士兵、兰智平、赵同祥、王建祥、尤如兵等24人经济损失共计221834.89元,归还浦沿街道办事处垫付的被害人医疗费145789.62元,以上共计赔偿经济损失82392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郭合然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多,其骑三轮车在明德路由南往北行驶,一辆红色的轿车朝其撞过来,撞倒其三轮车,其被卡在三轮车上,旁边的人把其从车上拉下来。因为三轮车拦着那辆车,那辆车还停了一下,但是始终能听见踩油门的声音,大概过了两分钟后,那辆车顶着三轮车一直往西南方向开过去,把一排摊位都撞了,之后撞到墙后停下来了。车里的男子在摇头并流口水。其右掌骨折,左手臂及左右多擦伤,三轮车被撞坏的事实。2、被害人赵玲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其和韩金苗、方志顺、孙君云、方炅等人去明德路玩,街上人很多,行至浦沿杨家墩商业街A8综合楼附近时,一辆红色轿车突然朝人群冲过来,撞到其前面的一辆三轮车并推着三轮车朝前移动一段距离,其等人在三轮车后面被撞倒,轿车停下后,周围的群众都去拍车窗要司机下车,但司机不但不肯下来,停了两分钟左右又突然启动朝人群中冲去。其手背上、大腿上、背上很多地方被划破,方炅缝了三针的事实。3、被害人方志顺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18时许,其和韩金苗、孙君云、方炅、赵玲等人去明德路玩,街上人很多,后几人沿着明德路往滨文路方向走,走在一辆三轮车后面,突然一辆红色轿车迎面撞到前面的那辆三轮车,三轮车将其和赵玲等人撞倒,轿车驾驶室的男子在不断摇头。轿车在撞到三轮车停下片刻后又突然启动往南开,方向偏右,撞到右侧烧烤店,后撞到墙上停下来。这辆车始终发动的,没有熄火。其儿子方炅大腿上缝了三针,孙君云、赵玲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4、被害人孙君云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其和方志顺、方炅、赵玲等人去明德路玩,沿着明德路由南往北走,走在一辆三轮车后面,突然一辆红色轿车迎面撞向前面的那辆三轮车,三轮车将其和赵玲等人撞倒。后其和方志顺等人躲藏到旁边水果店,但轿车又开始撞人。孙君云、方志顺、赵玲、方炅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5、被害人祝晶鑫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9时许,其骑自行车在杨家墩明德路由南往北骑到A8综合大楼东面时,突然开在其前面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猛地被迎面驶来的一辆红色轿车给撞斜掉了,其紧跟在三轮车后面避让不及,电动三轮车的车尾撞到其自行车的前轮,其无法平衡仰面倒在自行车上,然后倒在地上,后脑很痛。其起来扶自行车回寝室的路上发现后脑有血,第二天凌晨感觉头晕难受去武警医院救治的事实。6、被害人徐阳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9时许,其在杨家墩明德路由南往北走到A8综合大楼T字路口往南10米处时,突然前面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猛地被迎面驶来的一辆红色轿车撞到,三轮车又将其和一个妇女及小孩撞倒在地,周围群众上前敲轿车车窗玻璃,但轿车又向前冲把旁边小吃摊撞翻的事实。7、被害人周昌文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9时许,一辆红色奔腾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撞到其摊位和旁边两个摊位后,又开了几米撞到墙后停下,摊位上的油将其和妻子邹小云烫伤,摊位被撞坏,并损失炉子、电子秤、食品等的事实。8、被害人邹小云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一辆红色轿车突然向其摊位和旁边两个摊位撞来,又开了十余米后停下,摊位上的油将其和丈夫周昌文烫伤的事实。9、被害人施剑娥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8时30分许,其由北向南行至浦沿街道杨家墩A8综合楼附近店面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汽车撞人了”。当其回头往北看时,一辆大红色轿车正向其所在的街面撞过来。其在躲避过程中,被路旁烧烤摊上的铁板烫伤并被路边躲让的行人挤倒在地。其本人两条大腿都被烫伤,倒地后身上又有多次受伤,头部也被摊位上的物品撞伤的事实。10、被害人李清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其从开在明德路上的杂货店去马路斜对面的厕所,发现前方水果店路口有一辆红色轿车停在那边,轿车前方压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前部。当其从厕所出来快到杂货店门口时,那辆红色轿车又向其冲过来,将其推行五、六米直至前方一台阶处才被迫停下。其被夹在轿车和台阶中间,上身朝右轮侧趴在引擎盖上,肚子被顶在车的保险杠上,下身被车子左轮方向压着,并感觉轿车仍然还有向前的动力。在其朝路人招手呼救后,路人就将车子从侧面翻了过来并将其抬出送往武警医院。经检查,右侧肋骨有五根断裂,肺部有积水的事实。11、被害人宗桂兰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其从上班的明德路魔剪理发店下面的一家无名小吃店去厕所的过程中被撞倒在地并昏倒,造成右大腿红肿并有擦伤的事实。12、被害人钟嘉妮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多,其在浦沿街道杨家墩商业街综合楼边一家杂货店门口,看见明德路北边聚了很多人,路过的三轮车司机也在谈论前面撞了人的事情。在其准备离开的时候,一辆红色轿车突然由北面向杂货店方向撞过来,并将杂货店边的两个小吃摊的煤气瓶、灶台及摊架都撞倒了杂货店门口,也砸到了其身上,造成其左小腿上三处划伤的事实。13、被害人刘伟良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40分许,其和妻子刘琳、女儿刘亦菲在明德路逛街时,发现一辆红色轿车从A吧楼下空地朝三人所在的烧烤摊上撞来。轿车开到两间商品房中间的一条路撞到三轮车停下,5分钟后又突然启动朝烧烤摊撞过来并将刘伟良撞倒在地,造成其身体多处擦伤,妻子腰上有淤青,女儿身上有擦伤,烫伤的事实。14、被害人赵同祥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其在摆摊卖烤鱿鱼的时候看到摊位北边三十米处有一群人围着一辆红色的轿车。那辆红色的轿车先是停着的状态,但没过几分钟就突然启动,撞翻了其摊位边上的几个摊位,又顶着一辆电瓶三轮车冲到了其摊位上。其本人则被该轿车顶过来的三轮车撞倒,并被三轮车压住双腿,造成右脚内侧擦伤,右膝盖擦伤和软组织破坏,左膝盖以及左大腿都有软组织损伤。还有一个女孩被卡在车左侧前轮下,后群众将车掀翻救出女孩。该车在撞到自己摊位后被摊位边上的台阶卡住停下,但两个车轮悬空还在转,油门声还很响的事实。15、被害人王春红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其在本区浦沿街道杨家墩商业街A8综合大楼“T”字路口往南50米处摆铁板烧摊时,发现“T”字路口边水果店那边围着很多人。当其正准备去看发生什么情况的时候,人群中就有人喊“快跑”。随后其就被撞倒在地,并被一辆三轮车压住的事实。16、被害人肖明芳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其听到商业街上声响很大,便往商业街北面走去看。一辆红色轿车从北向南行驶过来,停在水果店门口,车头处有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前轮被卷进去,还有很多人敲轿车车窗。当其回到自己摊位后,轿车突然开动向其这边开过来,其在躲避过程中被绊倒仰面倒在地下,轿车撞倒其摊位左边的油炸摊位,上面的热油朝其身上泼过来,还有汽车碎玻璃飞过来,热油泼到其头部、脸部、上身、左右手臂、右眼的事实。17、被害人金铃琴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9时许,其沿着明德路由南往北走,突然一辆红色轿车踩油门迎面撞到其身上,把其撞倒在地,旁边7、8个人也一起被撞倒,后这辆车又踩油门往前冲,撞到很多人和小吃摊,其右脚膝盖和左侧大腿被撞到的事实。18、被害人祝云云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一辆发出很大油门声音的红色轿车冲进其摊位的棚子,撞上其摊位左边卖油炸食品的摊位,车子没停顶着摊位的架子往前开,后其发现妻子倒在地上,被油烫伤脸上、脖子等处,损失摊位车、营业款、货物等的事实。19、被害人黄树根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9时,其去厕所回来发现其摊位及旁边一排摊位都被撞翻,一辆红色轿车停在靠南位置,损失桌子、食品等物的事实。20、被害人陆士兵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45分左右,有辆红色的一汽奔腾汽车开进了杨家墩商业街里面,撞了五个人后停在一家水果店前。其就上前查看受伤者的伤势,并要求驾驶员下车。但驾驶员并不理会,只是不停的摇头。过了十几分钟,该汽车就突然加速将陆士兵撞飞,后来撞到德信烧烤边上的台阶,将其侄女李清压在车下,其叫老乡过来将该车掀翻,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证实其侄女李清肋骨断了5根,肺部有积水,弟妹脸上、手上、背部都被刮伤,堂妹宗桂兰左腿被压,有淤血,自己的伤势并不严重,但财产损失有7000元左右的事实。21、被害人晏金兴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9时许,一辆红色轿车停在明德路右边水果店门口,有人砸车窗玻璃,后轿车发动,其躲进停车场弯口,后出来看见其摊位已被撞飞,而后轿车在距其摊位10米多远处一家烧烤店门口停下,几名男子将轿车推侧翻。损失摊位车、煤炉等物的事实。22、被害人刘琳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其和丈夫刘伟良、女儿刘艺菲行至浦沿杨家墩A8综合楼附近时,一辆红色轿车直接就向三人和其他路上行走的行人冲过来。刘伟良为保护她们母女就将其往一旁推开,轿车还在继续向人群中行驶,直至被东西拦住才停下来。并证实其本人左手有擦伤,刘艺菲左脸、手掌、手臂上都有擦伤的事实。23、被害人兰智平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近9点,一辆红色轿车由北向南停在明德路的右边“平价水果超市”门口,一辆电动三轮车前轮卡在轿车车头左边保险杠那里,三轮车横在路中央,两个小姑娘坐在地上好像被撞伤。轿车司机坐在车里不理会外面的人敲玻璃。后轿车突然发动将杨家墩新大楼路口处一排摊位撞飞,先后是“大嘴巴烧烤”、卖鸭脖子摊位、油炸摊、铁板炒饭摊、杂货店,车一直顶着杂货店门口的木板架子及杂货开到其摊位前面,前轮被台阶卡住后停下,其摊位也受损的事实。24、被害人王建祥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9点左右,其听到很大油门声,一辆红色轿车向其摊位方向一路撞过来,后撞到德信烧烤摊位的墙上停下来,很多人围上去掀翻轿车,将压在车底下的其妹妹王春红救出,损失里脊、豆腐等财物的事实。25、被害人尤如兵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其听到明德路水果店前有“碰”的声音,其过去看的时候一辆红色轿车向其撞过来,其躲开后汽车撞到杂货店又撞到德信烧烤摊位的台阶上停下,车轮还在不停转,油门还在踩,后其和妻子将压在车底下的王春红救出,损失摊位车、原料等财物的事实。26、证人韩金苗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其和赵玲、方志顺、孙秀云、方炅等人在浦沿街道明德路逛街时,看见有一辆红色奔腾小轿车停在A8楼下丁字路口,驾驶室的人在不停的摇头,有人去敲轿车车窗玻璃催司机将车开走,小轿车却突然加速往前方的人群撞去。后其接到方志顺电话得知他们已经被该红色轿车撞伤,当其赶到方志顺处时,发现赵玲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于是韩金苗就和周围群众一同去敲砸轿车玻璃,想将司机弄出来让他不要再撞人,但轿车却又一次猛然加速往人群中开去,撞到一家理发店的墙后方才停下,群众一同上前将该轿车掀翻的事实。27、证人张改阁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8点40分许,其开电动三轮车在明德路由南往北慢慢行驶时,被一辆迎面而来的红色轿车车头撞到三轮车的左尾部,其被撞翻扑到在地面上,后因伤势不大而骑车往北离开现场,其估计自己是第一个被该车撞到的人的事实。28、证人张树宏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左右,整条街上人很多,突然有汽车猛加油门,一辆红色轿车从杂货店左边顶着那些摆摊的货柜,直接向其店前面冲过来,店前面放货物的木架子被撞到,其老板陆士兵被木架打倒在马路中间,李清被车子顶倒在车轮前,后车子撞到杂货店右边一家店,因为台阶挡住车子才停下,李清被夹在车子的保险杠下面,几个老乡将车子掀翻救出李清。车停下后,驾驶员油门还没松,车轮在轮子下面的李清身上打转。驾驶员停车后在里面一直摇头的事实。29、证人杨仁祥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其和三个朋友一同驾车到滨江区明德路上,前面有一辆红色奔腾轿车,车牌是浙A×××××,该车开到明德路和商贸街的岔口时,不知什么原因就停下来,驾驶员位上坐着一个身穿黑色上衣的二十多岁的小伙子。这时他正在摇头,看见敲他汽车玻璃时,还做出手枪的动作指着其,该车档位还在D档上。当期感觉该车司机可能吸过毒,准备报警时,司机猛踩油门,突然起动,冲向前方的摊位,直到撞到十六、七米外的一辆三轮车才停下来。此时司机还是踩着油门,反锁车门,管自己在车内摇头。之后三轮车上人员下来,三轮车重量减轻,该车又把三轮车顶开,又继续向前冲了十五米左右,过程中把四、五个摊位撞翻了,十几个人受伤。最后汽车停在了魔剪理发店门口,汽车开上了一个台阶,有一个女孩被压在汽车和台阶之间的缝隙间。之后其就和几个朋友,还有其他路人合力把车掀翻,把小女孩拉出来。司机还在车内,是通过把该车天窗敲碎,才把该车司机拉出来,司机就被110带上警车,其也去了派出所的事实。30、证人虞忠卫的证言,证实当晚其和朋友叶军、黄玮去浦沿街道商业街综合大楼,从滨文路开车进明德路,在明德路和商业街交叉口一辆红色奔腾轿车停着不动,其按了几次喇叭,但对方不动,其下车到对方窗口发现里面驾驶室的男子右手左右抖动,后轿车突然开动与前面的自行车碰撞,然后又开出7、8米撞到一辆类似残疾人的车后停下,其见到有7、8个人受伤的事实。31、证人叶军、黄玮的证言,均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57分,其同虞忠祥、杨仁祥等人驾车行至浦沿杨家墩商业街综合楼处时,发现有一辆牌号为浙A×××××的红色奔腾轿车停在综合楼楼下丁字路口。其等人下车查看后,发现车内司机正坐在驾驶座上不停摇头,而其驾驶的车正处前进档状态。一分钟后,该司机又驾驶轿车向前冲出十多米,撞倒一辆三轮车后停下。其再次上前敲车窗提醒,但该司机仍是不停摇头不予理会。该轿车停了两分钟后,司机又猛然发动汽车向前冲出20余米直至撞倒一户人家柱子后才停下。现场的群众在车停下后一同将车掀翻,并将车头下的伤员救出。并证实该车在两次启动行驶过程中,撞倒多名在场人员的事实。32、证人刘娇翠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50分左右,一辆红色轿车在明德路从北向南行驶,迎面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上的女的扑倒在地,后该车又加大油门往前开去,撞到一辆三轮车的尾部的事实。33、证人曹俊彬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一辆红色轿车在明德路由北向南行驶,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轮车前轮被压在轿车车轮下,一个男子抱着小孩扒在地下。驾驶员的车内摇头,车内声音很大,车子还在发动,油门很大,群众叫司机下车,但司机没反应,后轿车顶着三轮车往前开去,速度很快,撞到边上好几个摊位,后来撞到一个烧烤店才停下的事实。34、证人韩忠林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40分许,其在水果店做生意时突然听到外面有车辆撞击的声音,并发现一辆红色轿车停在其水果店对面的摊位门口,同时有三、四名女子被该车撞倒在地,汽车左前方有一辆三轮车,三轮车夫也受伤。虽然边上围观群众都要驾驶员出来,但驾驶员只顾在车子里面不断摇头,并不理会外面的人。十几分钟后,该红色轿车的驾驶员又猛踩油门继续往前冲,直到撞倒二十米前魔剪理发店门口才停了下来。期间又有七、八个摊位撞翻,十多人被车撞伤,后该被人给掀翻的事实。35、证人赵柯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50分,一辆红色奔腾轿车从其摊位前开过,在海天肠粉店门口撞到一辆电动三轮车,女司机当即摔下三轮车,边上有人叫司机下车,但司机未下车,停了20秒后又开车加速往南继续开,在厕所边水果店门口撞到并掀翻一辆三轮车,停了几分钟后又继续加油门往南开,发出撞东西的声音的事实。36、证人张北山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40分许,一辆红色轿车在明德路入口处撞到一辆三轮车后继续行驶,又撞上第二辆三轮车后停下,轿车周围围了很多人敲窗户、拉车门,但驾驶员没反应,车内音乐很响,驾驶员脸色很白,没有表情,目光发呆,之后驾驶员加了油门顶着三轮车往前冲,先后撞了4、5个烧烤摊位,最后撞上小百货店后撞到理发店墙上才停下,车底下压着一个小女孩,之后群众将车侧翻,救出女孩的事实。37、证人华慧娜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6日20时21分其发短信告诉傅程君其头发已经洗好,傅程君答应前来接,其就在杨家墩A8综合楼楼下等候。30分钟后,华慧娜听到A8综合楼南面20、30米处有很大声响。其走近后发现有很多人围着一辆红色轿车,车内正是其朋友傅程君。虽然其上前敲车窗,但傅程君看看她之后并未理会,随即边上围观人群将轿车掀翻的事实。38、证人包平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初的一天,其在COCO酒吧向“丁丁”买了300元K粉用于吸食。傅程君来到酒吧后,因为发现其吸食过K粉,于是主动提出要其给K粉给他吸,其就将K粉给了傅程君,后傅程君进厕所吸食K粉的事实。39、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检验结果告知单、人体损伤程度初检意见书、被害人伤势照片、鉴定结论通知单,证实肖明芳损伤程度为重伤,郭合然、施剑娥、李清、赵同祥损伤程度达轻伤,赵玲等14人构成轻微伤,刘琳的伤势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傅程君对鉴定结论无异议。40、毒品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毒品上交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傅程君尿液中检验出氯胺酮,从傅程君驾驶的车辆中提取的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为2.33克,成份为氯胺酮,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傅程君所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照明信号系统等均符合规定要求,其本人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被告人傅程君对鉴定结论无异议。41、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明德路被撞摊位、三轮车等现场照片、郭合然、陆士兵等人提供的购车收据、购物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损失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655.8元,被告人傅程君对鉴定结论无异议。4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2010年5月26日22时50分至2010年5月27日0时20分,对案发当时本区浦沿街道明德路现场进行勘查,并从犯罪嫌疑人傅程君驾驶的车辆中(驾驶室档位杆处箱子内)提取白色粉末1件的情况。4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傅程君的1部手机、1袋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扣押。44、监控录像,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明德路杨家墩综合大楼街道两侧摆满摊位,路面行人、自行车、三轮车等来往频繁,人员众多,20时50分一辆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先撞到路面东侧一辆三轮车,又撞到路面西侧一辆三轮车,后在水果店门口猛然撞到一辆三轮车,将三轮车后的众多行人撞倒在地,汽车停下后众多群众围观,20时55分,汽车突然启动左车角顶着三轮车往西侧一排摊位撞去,后在摩剪理发店门口停下。4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因傅程君吸食K粉于2010年5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天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因为傅程君已被刑拘而未予执行。46、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傅程君于2010年8月18日取得驾驶证、浙A×××××汽车于2009年11月23日登记。47、情况说明及电话记录,证实李清和王春红对伤情鉴定有异议,表示自行鉴定,未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傅程君身份证号为××,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原将其身份证号登记为330102198612260112已更正。48、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5月26日21时许,浦沿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本区杨家墩商业街(明德路)有一名男子驾车撞毁多家店铺,撞伤多名行人。浦沿所立刻出警到案发地点,发现浙A×××××红色奔腾轿车侧翻与此,驾驶员傅程君萎缩在驾驶室内,无任何反应,车门紧锁。于是民警就在群众的配合下砸开汽车天窗,将被告人傅程君救出后带回派出所审查处理。49、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傅程君身份情况。50、被告人傅程君在侦查阶段和当庭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关于被告人傅程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华润超市附近时,被告人只出现轻微头晕亢奋,但意识清醒,能够自控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当知道吸食毒品后易导致意识模糊、行为失控,无论其当时能否控制自己行为,因其肇事后仍继续驾车冲撞,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及量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程君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驾驶机动车在人群密集路段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多名群众身体受伤、财产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傅程君的犯罪行为虽致1人重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量刑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傅程君在案发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傅程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程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