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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与赵大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赵大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建勋,主任。被告赵大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赵大尊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得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供销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