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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被告梁文斌、娄红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梁文斌,娄红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599号原告刘玉荣。委托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斌。被告娄红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荣与被告梁文斌、娄红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