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被告梁文斌、娄红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梁文斌,娄红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599号原告刘玉荣。委托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斌。被告娄红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荣与被告梁文斌、娄红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