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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景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景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张某。被告闫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永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父母包办,草率结婚,导致双方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经相互往来,双方均无意见,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诉讼中原告称,2010年正月11日我外出打工给被告要路费,被告没有给我,彩礼钱我们分了5000元,我一分钱都没看见。而被告则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没有分彩礼钱,原告也没有给我要过路费。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对于被告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被告称有海信牌电视机一台,EVD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星星牌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洗衣机罩一个,联邦椅二把。大镜子一套,茶杯一盒,茶盘一对,酒杯2个,牙刷盒一对,洗脸盆一对,暖壶一对,镜子一对,台灯一个。剪子一把,衣架20个,小夹子10个,花瓶一对,茶具一套,被褥10铺10盖(其中六铺六盖棉的,四铺四盖单的),床罩一套,床单、毛毯、毛巾被各二个。枕套三对、枕巾二对、褥单二个、小褥子一个、大褥子二个。还有部分衣物。而原告称,在2010年8月份到11月份之间,我家的锁被砸坏,被告的彩电,洗衣机,DVD,冰箱,还有几件衣服被盗。当时也没有报案,具体什么时间被盗的我也不清楚。根据被告的申请,经本院去现场勘验,被告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有:饮水机一台,联邦椅二个(三人的),大镜子一套(上下联),茶杯4个,茶盘二个,酒杯2个,洗脸盆2个,衣架7个,台灯一个,圆镜子一对,花瓶一对,茶壶一个,茶碗八个,大褥子2个,五床棉褥子,三床棉被,四床单褥子,死床单被,枕皮四个,床罩一个,羽绒服一件,毛衣一件,睡衣一件,运动服上衣一件,内衣一部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是经过二年时间的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原告虽称,给被告要路费被告不给,分的彩礼钱5000元原告也没见着,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则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没有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这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