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与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404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住所地:衢州市××××村。投资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宣某某、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与被告浙江省诸暨神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0年5月25日诸暨市公安局诸公函(2010)33号及诸公经立(2010)26号立案决定书,案外人侯立阳与本案有关联。侯立阳系浙江诸暨环洋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被告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订立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由侯立阳组织周荣江等相关人员向原告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购货,再通过被告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从而销售获利。后侯立阳未付清货款,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并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