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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与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404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住所地:衢州市××××村。投资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宣某某、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与被告浙江省诸暨神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0年5月25日诸暨市公安局诸公函(2010)33号及诸公经立(2010)26号立案决定书,案外人侯立阳与本案有关联。侯立阳系浙江诸暨环洋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被告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订立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由侯立阳组织周荣江等相关人员向原告衢州市柯城××江××纺织厂购货,再通过被告浙江××神鹰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从而销售获利。后侯立阳未付清货款,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并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