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松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与1袁春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袁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代表人严曙光,农行宿松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林洲、刘国庆,系农行宿松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袁春华,男,5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袁春华送达了本院(2007)松执字第1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春华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春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原抵押物座落于宿松县孚玉镇刘家弄X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松房字第X**号,地号为XXXX)作价14万元变卖用于抵偿该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袁春华位于宿松县孚玉镇刘家弄XX号房产(房产证号松房字第XX**,地号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保国审 判 员 查道舟审 判 员 黄长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虞盛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