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3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因本案于2010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萝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7月10日晚,被告人马某及同案人汤某(已判刑)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被他人抢劫,共计损失财物约人民币35000元,因怀疑被害人韦某参与抢劫,遂共谋采取限制韦某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回被抢财物。2009年8���9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同案人汤双凤及同案人“阿平”(另案处理)以帮被害人韦洁丽介绍男朋友为名将其骗至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的田园庄饭店东京房内,向其索要上述被抢财物。期间被告人马某拳击韦某的面部并进行推打,被同案人汤某及后来纠集到来的同案人何某、陈某良(均已判刑)制止。被害人韦某将现金人民币数千元交给了同案人汤某,期间被告人马某离开。随后同案人汤某指使何某、陈某良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韦某挟持回九佛。途中被害人韦某伺机报警,公安人员遂将同案人汤某、何某、陈某良带回处理。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汤某、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破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2010)萝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与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其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案发前汤某多次约其要求找被害人,8月9日汤某再次约其说约好被害人在饭店谈,其到饭店十分钟就离开,以后的事情其没有参与。2、其动手打人情有可原,其和被害人、汤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知道被害人参与抢劫,其一时气愤才动手打了被害人一下。3、同案人汤某判刑7个月。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晚,上诉人马某与同案人汤某(已判刑)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被他人抢劫,共计损失财物约人民币35000元,因怀疑被害人韦某参与抢劫,遂共谋采取限制韦某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回被抢财物。2009年8月9日12时许,上诉人马某、同案人汤双凤、“阿平”(另案处理)以帮忙介绍男朋友为名将被害人韦洁丽骗至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的田园庄饭店东京房内,向某洁丽索要被抢财物。期间,上诉人马某拳击韦某的面部并进行推打,被同案人汤某以及汤某叫来帮忙的同案人何某、陈某良(均已判刑)制止。被害人韦某被迫将现金人民币数千元交给了同案人汤某。随后上诉人马某离去。后来同案人何某、陈某良驾驶摩托车将韦某挟持回九佛,途中韦某伺机报警,公安人员遂将同案人何某、陈某良以及随后赶到现场的汤某带回处理。2010年4月30日,上诉人马某被抓获归案。认定依据:1、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10日晚,其、“阿某乙”、“文仔”、“阿某丙”到东莞厚街一宾馆打麻将,“阿某乙”还叫了一个外省男子,后被那外省男子叫来的几名男子持铁水管或刀抢劫。8月9日“文仔”、“阿某丙”以介绍男朋友为名将其骗至田园庄酒家,“阿某丙”和“文仔”说是其叫人去抢劫并殴打勒索的,要其拿3万补偿。其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文仔”不听,冲上来就打了其右脸庞一拳,接着又踢了其右膝盖一脚,跟着又抓一张木凳子砸其,“阿某丙”叫来的那两个男青年和“阿某丙”就上来拦开。“阿某丙”说至少也要2.5万才肯放其走。后“阿某丙”拿了其包里的5400元和银行卡与“文仔”走出外面,很快“阿某丙”回来说要转移。途中,其伺机报警,警察就将那两名押送其的男青年抓获。其中一个男青年打电话给“阿某丙”,“阿某��”就赶到现场,后民警将其、“阿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经辨认照片,指认上诉人马某就是“文仔”。2、同案人汤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10日晚,其、“阿某丁”、“阿某丁”叫来的两个朋友在东莞厚街镇打麻将时,被人抢劫,当时马某也在场。8月8日马某打电话给其说:他把阿某丁骗来镇龙,他打她一顿,叫“阿某丁”赔钱给其。其就同意了。9日12时许,马某和其、“阿某甲”就以介绍男朋友给“阿某丁”认识为名,将“阿某丁”骗到镇龙田园庄东京房,其还打电话叫“腾仔”来帮忙,“腾仔”就与“阿某戊”一起过来。在质问“阿某丁”东莞的那件事情怎么解决期间,马某就踢了“阿某丁”并打了“阿某丁”两巴掌,其与其他人就拉住马某不让他打“阿某丁”。后马某就走了。后“阿某戊”、“腾仔”押着“阿某丁”坐摩托车去九佛,途中“阿某丁”跳车报警,接到“腾仔”的电话后其就赶去现场,后被带回派出所。经辨认照片,指认上诉人马某。3、同案人何某的供述,证实:“阿某己”。2009年8月9日12时许,汤某打电话对其说,她找到那名骗她钱的妇女了,带到了田园庄饭店,叫其过去帮忙,其就叫了陈某良一起过去。那妇女说当时还有另外两人要分摊,“阿某丙”不肯,她俩人就在那里争着,马某就过去打了那个妇女几下。后那妇女就把手袋里的5400元叫“阿某丙”先拿着。买单后,“阿某丙”叫其和陈某良开摩托车带那妇女到九佛,并说要那妇女给2万元才放她走。走到康大学院那里时,那妇女见到有警察就跳车了,其与陈某良就被抓了。马某离开田园庄要早一些。经辨认照片,指认上诉人马某在饭店里打了那妇女两巴掌。4、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萝岗区九龙镇镇龙田园庄饭店东京房的情况。上��人马某予以签认。5、破案经过材料,证实:2010年4月30日,民警在黄埔区茅岗山林旅店将网上追逃的上诉人马某抓获。6、上诉人马某、同案人汤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09年7月13日到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仙桥派出所报案称7月10晚在厚街镇新塘村悦成旅馆712房被6名男子持刀抢劫的事情。7、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马某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29日同案人汤双凤、何仕和、陈辉良均因本案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9、上诉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10日23时许,其、汤双凤、“阿珊”和“阿军”在东莞厚街镇新塘村悦成旅馆712房打麻将,后来被“阿某乙”(“阿某丁”介绍来的)叫了四五个男青年抢走了手机和3900元,其已在东莞仙桥派出所报了案。2009年8月9日12时许,其、汤某和汤某叫来的一个男人(约50岁)以介绍男朋友给“阿某丁”认识为由,将“阿某丁”骗至镇龙的田园庄饭店。其和“阿某丁”说起在东莞被抢劫的事情,叫“阿某丁”找个时间一起去东莞,找一下她朋友“阿某乙”,看看能不能追回被抢的钱,但“阿某丁”说她和“阿某乙”不是很熟,还说就算找到也没有办法。其很生气,就开始骂她,还过去打了她一个耳光和推了她一下,这时汤某和汤某叫来的两个靓仔拦住了,不让其继续打。随后其连饭也没吃就走了。当时,其和汤某商量以介绍男朋友给“阿某丁”为名,将“阿某丁”骗来萝岗区九龙镇镇龙,并想叫“阿某丁”带着去东莞找“阿某丁”那班抢劫其的朋友。经辨认照片,指认同案人汤某、陈某良;指认被害人韦某就是“阿某丁”。对于上诉人马某提出的上诉意��,经查:1、事前密谋、打电话骗被害人、接被害人到田园庄饭店限制人身自由,马某均参与其中,且动手殴打了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某是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故不是从犯。2、至于同案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的问题,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汤某被认定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案情,原判对马某的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马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蔡丽君审判员 都龙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燕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