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何艳,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文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又于2010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文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文某承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少学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