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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何艳,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文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又于2010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文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文某承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少学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