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俞伟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俞伟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轻纺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明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伟兰,女。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伟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伟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为2190元,由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